保护环境从正确对待动物开始

2020-05-25    

  “科学、全面、综合地认识动物的性质、特点,综合考虑动物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从经济、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综合考虑动物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待遇。这主要是生态法对待动物的态度和方式,而生态法不仅是当代环境资源法的核心内容,也是环境资源法发展的一种高级阶段和新近的发展趋势。”

  目前汽车轧死猫狗等动物的事件在我国常有发生,因此类事件而形成的纠纷和案例日益增多。它考问的不仅仅是人与人的关系问题,也考问了人与动物的关系问题。它反映了当代社会动物保护法规的缺失、人与动物和谐观的淡薄,反映了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因伦理、道德、法治观念的转变或改进所产生的社会阵痛。

  一:进入21世纪之后,我国环境保护开始进入历史性转变的关键阶段

  这就是要为建设“五型社会”(指和谐社会、生态文明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循环经济型社会,其中循环经济也称生态经济、低碳经济、绿色经济等)提供法治保障。其中,规范人对动物的行为是环境资源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如何调整好人与动物的关系是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的一项重要任务。

  近现代法律对动物的态度和保护,曾经经过了如下几个阶段和方式:(1)将动物作为像“钟表”一样的没有目的、意识、利益和内在价值的“死物”对待,完全适用于民法对“物”或“财产”的保护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早期德国、奥地利、瑞士等国的民法典以及1867年比利时的《刑法典》关于惩罚动物犯罪的规定,仅仅把动物作为人的财产或“物”对待。(2)将动物仅仅视为一种“经济资源”或“自然资源”,主要强调动物的经济效益,适用有关经济法或公法中有关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法律规定。如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主要是将野生动物作为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来加以保护。(3)将损害动物利益、虐待动物、无辜伤害动物仅仅视为影响人的道德思想(特别是儿童思想)和影响生产发展的因素,不是强调人对动物的责任和义务,而是从强调人对其他人的责任和义务出发去保护动物,从淳化人对人的道德和保障经济增长的角度去保护动物、反对虐待动物。(4)法律明确承认动物的利益、感觉和内在价值,将动物作为具有目的、意识、利益和内在价值的“人类的伙伴和朋友”,甚至明确赋予其主体资格和权利等法律待遇和法律地位。(5)科学、全面、综合地认识动物的性质、特点,综合考虑动物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包括文化、道德效益)和生态效益,从经济、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综合考虑动物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待遇。这主要是生态法对待动物的态度和方式,而生态法不仅是当代环境资源法的核心内容,也是环境资源法发展的一种高级阶段和新近的发展趋势。

  包括生态法在内的当代环境资源法吸收了人类以往各种法律文化和法律内容的精华,将有关动物法律地位和法律待遇的法律规范建立在人与自然的关系的伦理以及与动物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的伦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动物保护的社会意义、经济意义和生态意义,将满足人的利益和需要与满足动物的利益和需要、保护人的利益与保护动物的利益结合起来,既保护人的利益和人身财产、也保护动物的利益和动物生存环境,充分体现了保护动物的正当性、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尊重生命、善待动物、人与动物和谐相处,这些是贯穿各国动物法律乃至整个环境资源法律的基本理念。

  尊重生命是善待动物、不虐待动物的思想基础,善待动物是尊重生命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方式。尊重生命是尊重自然的应有之义,目前尊重自然、尊重生命的理念正在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价值观念。《世界自然宪章》(1982年10月28日联合国大会第371号决议)、2002年《全球法官会议关于法律的作用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都强调要“尊重大自然”。

  “人与动物和谐”,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在动物保护法中的具体反映。维护和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与人和谐相处的环境秩序,是最能体现环境正义的特色观念、核心观念,也是环境资源法学具有特色和激情的基本理念。

  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把“人类整个进步”及“我们这个世纪面临的大变更”,即他心目中所追求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的主要内容,理解为“人类同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即人与自然的和谐及人与人的和谐这两个方面。

  不论是人还是自然界的动物,都是人类生态系统共同体的一部分,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人类不可能没有动物这个伙伴而独立于世。正如古希腊罗马时期斯多葛学派的创始人芝诺所说的:“人生的目的就在于与自然和谐相处。”“如果想获得幸福,一个人与他的环境之间就需要一种和谐的调整。”人生的目的就在于人与人和谐相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即追求和谐的人与人的关系、和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的行为的不朽动力。根据环境资源法学中的生态人理论,每个人只能通过自身与其他人的关系和自身与自然(环境资源)的关系求生存、求发展、求利益、求幸福;只有和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的人与人的关系才能为人提供最大的效益。通过法律规范,在人类和动物间创造一个和谐关系,是人类数百年来理性思考的结果,标志着人类文明的提升。环境资源法律通过规制或变更人对人、人对自然的行为规则,或者规定或维护人与自然的资格、利益和状态,就可以保障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促进人类生态系统即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理念或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理念包括非常丰富的内涵和深远的意义。它建立在人与自然、人与动物共生共荣共发展、人与自然(动物)双赢的理念上,强调“以人为本,以自然为根,以人与人和谐和人与自然和谐为魂”和“以人为主导,以自然为基础”的思想观念。动物保护法将追求人与动物的和谐,以及与动物有关的人与人的和谐作为其目标和价值;动物保护法的任务就是建立人与动物相和谐的秩序,把传统的人与人的对立和人与动物对立的发展机制改造成为人与人、人与动物双重和谐的发展机制;动物保护法在追求人类社会秩序井然的同时,也关注人与动物之间的有序性,尽人类所能去维护和恢复人与动物之间的有序性,通过法律协调人与动物的关系,实现人与动物的和谐共处。

  1998年德国《动物福利法》(1998年)、2001年《德国动物保护法》、1991年《韩国动物保护法》、2004年《台湾动物保护法》都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允许对动物无正当理由施加痛苦或损害。各国动物保护法治建设的实践说明,只有树立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理念,才能正确处理人与动物的关系以及因人的不当行为伤害动物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目前对于汽车轧死猫狗等动物的事件和纠纷,有些纠纷处理机关、当事人和媒体往往仅关注或局限于纠纷过程中当事人的某些过激行为,而忽视产生纠纷和这些过激行为的起因、源头和主要矛盾,只重视纠正纠纷发生后当事人的某些过激行为(如在苏州汽车轧死狗的事件中,某些媒体仅关注狗的主人的过激行为),而不重视如何从纠纷产生的起因、根源和源头去公平有效地解决纠纷,其结果往往是将汽车轧死猫狗等动物的事件和纠纷转化为其他性质的事件和纠纷,这不仅无助于有效防范和减少汽车轧死猫狗等动物的事件和现象,也无助于公平而有效地解决日前增多的汽车轧死猫狗等动物的纠纷和案件。

  目前我国法律虽然已有处理因人的责任致动物死伤的纠纷的原则性规定,但是还没有制定有关防范和处理“汽车轧死猫狗等动物”事件的专门法规或明确的具体条文,也没有制定和形成相关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规范。另外,目前我国民法仍然将猫狗等宠物视为财产或物,而忽略了动物的内在价值和利益(而德国等国的民法典已经明确规定动物不是物,处理因人的责任致动物死伤的纠纷一般适用特殊法律的规定,只有在没有特殊法律规定时才准用民法有关物的规定)。这些均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处理有关纠纷案件和化解有关矛盾。

  我们应该以生态文明观为指导,继承和结合中国保护动物的传统文化习惯、本土资源,吸收和借鉴国外保护动物法律的优秀成果,建立健全有关保护动物、处理“汽车轧死动物”事件及其纠纷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正确有效处理因人的责任致动物死伤的纠纷,促进人与人的和谐及人与动物的和谐。

  从法律层面看,笔者认为,最好制定有关防范和处理“汽车轧死猫狗等动物”事件的专门法规,明确规定有关防范和处理“汽车轧死猫狗等动物”事件的内容。也可以在交通(公路)法规、动物保护(动物福利)法规等相关法规中规定有关内容。还可以通过有关道德规范作出有关规定。上述拟议中的法规或道德规范,宜考虑如下四个方面:

  第一,对修建公路、道路提出防范“汽车轧死猫狗等动物”的要求。在建设公路、道路时,应该合理布局,交通繁忙的重要交通干道、公路特别是高速公路,应该尽量避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动的区域或迁移的通道,要远离人口繁多的居民活动区。对确有需要在上述地区修建的道路公路,或者已经修建的道路公路,宜修建防范“汽车轧死猫狗等动物”的道路设施,如公路护栏、动物安全通道等。对已经修建且容易发生“汽车轧死猫狗等动物”事件的路段,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实施某些有利于防范“汽车轧死猫狗等动物”交通或道路管制措施。

  第二,对驾驶汽车等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提出防范“汽车轧死猫狗等动物”的要求。驾驶汽车等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在公路行驶时,应该本着“珍惜生命、爱护动物”的理念,注意采取各种必要和可行的措施,尽量注意不轧死猫狗等动物或尽量减少(减轻)动物的伤亡;在经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动的区域和人口繁多的居民活动区的道路时,更应该谨慎驾车,采取防范、避免、减少(减轻)轧死轧伤猫狗等动物的措施。

  第三,对猫狗等动物的主人或管理者提出防范“汽车轧死猫狗等动物”的要求。猫狗等动物的主人或管理者应该本着“珍惜生命、爱护动物”的理念,对猫狗等动物加强管理、管护,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范、避免猫狗等动物在没有人管束的情况下进入机动车辆运行的公路。

  第四,应该根据上述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中分别规定相关法律责任,以及当事件发生后或发生纠纷时,处理有关责任和纠纷的方式、措施和程序。

阅读:【8 点赞:【 赞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