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犬疫苗非万能 对待动物需谨慎

2018-04-16 08:37:18    

   前不久,西安市某市民被狗咬伤后及时注射狂犬病疫苗,仍在20多日后因狂犬病发作身亡的新闻引发社会关注。经相关报道我们可以知道,理论上几乎所有温血动物都可以感染狂犬病毒并传染给人,而若不甚被狗、猫等动物咬伤,注射任何疫苗都无法保证一定产生抗体。因此治标还需治本,在我们普及医学救护知识,提高公民自救能力的同时,还应从源头对动物予以监管规制。那么,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动物管理及动物侵权有哪些规定?国外关于饲养动物又是如何规制的?我们应该如何监管家养及流浪动物,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呢?法律支持国鹏律师事务所 地方有规定

   尚未形成国家统一管理

   对于动物管理而言,目前我国在法律层面上,尚未制定一部有针对性的专门法律。但根据实际情况,我国大中城市大都出台了相应的养犬管理法律规范,各地区结合本地实情,制定了养犬管理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了饲养犬只的管理机构、养犬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法律责任等。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5年颁布的《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应当经公安机关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单位和个人养犬到其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其中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动物表演、重要仓储单位养犬,以及境外来津人员养犬的,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第12条规定:“已办理养犬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度应当携犬到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者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本年度犬类免疫证,并凭注射证明、本年度犬类免疫证办理养犬注册。”第14规定:“养犬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第一年度每只缴纳一千元;以后每年度缴纳五百元。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管理区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进行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般管理区内的养犬管理服务费应当低于重点管理区,具体的收取标准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22条规定:“所养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将伤人犬及时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由畜牧部门进行检疫,医疗和检疫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虽然我国大部分省市结合本地实际作出了相应管理规定,但大多数规定在实践中都难以落到实处。

   动物侵权,主要指饲养动物侵权,在《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中进行了规定,具体而言:

   1.《民法通则》明确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归属。《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侵权责任法》按照动物伤人的客观情形,对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分别进行了规定。《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80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第84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此外,在行政法律法规方面,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保障公民生命健康动物监管多方发力

   关注动物,也是关注我们自身的生活环境。虽然近年来我国对于家养动物以登记为主的管理模式正在各大城市逐步普及,但现有的管理模式仍难以适应当前社会养犬管理的实际需要。为切实有效规范动物饲养及流浪动物的管理,并减少动物侵权事件的发生,还需全社会各方协同合作,方能标本兼治。

   目前我国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实行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即只要发生动物伤人事件,对该损害结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论其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此,饲养动物人员除了根据自身能力、条件慎养动物外,还应加强对动物的看管与约束,做到不散养、不弃养、不饲养法律法规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只。

   第一,加强立法,提高法律规范等级,在全国范围内制定一部专门的动物管理法律规范,加强规范动物饲养及流浪动物管理。建议,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在立足当前国情,充分考虑全国各地的差异性,制定一部专门性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家养及流浪动物的统一管理部门、对动物免疫、交易、收养、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系统化规定,使有关监管部门有法可依。如:提高动物饲养人员及单位的门槛及条件;明确规定饲养动物人员从饲养动物开始直至动物死亡的全程义务及相关责任,同时规定对于不履行义务人的具体罚则;建立养犬登记管理和强制免疫管理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当公民须养犬时应严格执行持证养犬制度并对所养犬只进行电子芯片植入登记,记载犬只主人基本信息及犬只免疫等情况的基本信息;明确流浪动物监管部门。

   第二,修订《侵权责任法》或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动物侵权的赔偿规定,提高饲养动物侵权成本。建议一方面修订《侵权责任法》或司法解释,明确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对受害者的终身健康负责,或者一次性对受害者进行巨额经济赔偿;另一方面,在《侵权责任法》中将狗咬伤人的动物侵权行为作为“严重精神损害”的具体情形之一,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从而提高饲养动物人员的责任意识。

   第三,探讨利用动物伤害他人的刑罚处罚。在美国、法国等国家,如果动物饲养人员利用动物故意伤人,并造成他人受伤或致死的,在法律上将视动物等同于武器,法院将依法判处动物的主人承担刑事责任并对动物采取相应惩罚。建议在《刑法》中对于饲养动物人利用动物伤人的行为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政府部门应狠抓动物源头管理,形成各部门联动协作机制,有效规范动物管理。合理规划、大力整治宠物市场和动物收养市场,建立定期检查或抽查制度;对于流浪动物应集中监管,依行政区域划分建立流浪动物收容部门,实施集中救治防疫管理,从源头上保障宠物饲养的规范化。同时,建立由公安、工商、畜牧兽医、卫生、城管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机制,联合开展集中清理收容活动,对违规养犬、售犬及携犬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及时组织收容遗弃犬和无主犬,严格贯彻执行养犬准入制度,做好狂犬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五,加强宣传教育,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宣传,加大对饲养动物人员责任承担等问题的宣传,提高公民饲养动物的高度责任感及对动物传播疾病的认知度,促使饲养动物人员严格依法养犬,构建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国外关于

   饲养动物的规定

   国外大部分国家关于动物饲养都作出了相关规定,下面以部分国家为例,介绍国外对养犬的规定,具体而言:

   1.美国:对养犬的法律较多且细致,责任规定明确。美国的《恶犬法案》《妨碍公共利益法》和《联邦动物保护法》共同构成了养犬规范体系,既赋予美国公民养犬的权利,同时也有力约束美国公民的养犬行为。美国法律规定:(1)3个月龄以上的犬只都要进行登记,养犬的主人必须先缴纳20到50美元的注册费;(2)所有犬只须植入芯片,芯片里包含犬只主人的电话、家庭住址、接种疫苗情况等信息;(3)美国有的州还规定,如果狗严重伤人,狗主人将被判重罪。

   2.日本:早在1973年就制定了动物保护法。日本法律规定:(1)养狗者在购买狗之后的30天内,必须到指定地点登记,详细申报养狗人的姓名、住址、所养狗的数量、种类和用途,还有狗舍的大小及位置等情况,并要附上狗舍的说明图;(2)养狗者必须每年带狗注射狂犬疫苗,如果发现没有注射,预防员有权将狗“拘留”;(3)上街遛狗,必须使用牵引绳,必须清理狗粪,狗一旦乱叫就要立即制止。

   3.法国:所有狗都要有身份证和护照,并登记在案。(1)法国禁止将宠物不加约束地留在街道、公园、购物中心等场所;(2)宠物主人因疏于看护,造成他人或公共财产损失,必须赔偿一切损失,执法机构有权对宠物主人进行24小时拘留教育;(3)若宠物对其他人构成威胁恐吓,并造成人员受伤或致死,法律上将视其等同于武器,法院将依法对宠物主人和宠物采取相应惩罚,最高会判处主人30年有期徒刑。

   4.加拿大:饲养宠物要到市政厅登记注册,并领取牌照。(1)公民居住在公寓楼的最多可养两条狗,居住在别墅里最多可养三条狗;(2)公民出家门遛狗须带链条及粪便袋,警察如发现狗主人违规未除粪便等,将会处以80加元的罚款。